【案例】
李明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后经在网上投递多份简历经多家公司面试,终于有一家公司表示要录用。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李明签字。李明翻了翻这个劳动合同有好几页,几十个条款,一下看不明白,说:“我得认真看看这个合同。”对方回答说:“可以,你可以带回去看看,有什么不合适的,还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李明把劳动合同带回家,认真研究了一宿,也不得要领,他不知道劳动合同应当有哪些必备条款。
【律师支招】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即《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合同义务的承担者。为了避免矛盾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而不能写简称,要与公章的名称一致,住所地要明确具体,不能用缩略语。劳动者的姓名要用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能曾用名或别名、绰号。如果现住址和身份证上的地址不一致,应分别写明以便于联系和在非正常情况下查找。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是3年还是5年,并要写明起始和终止时间,即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如果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如何给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等,容易引发争议。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缘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职工都应享受的权利。目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般每周的六、日为休息日。《劳动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具体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约定每周或每月休息几天,是正常休息,还是轮休。
6.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也叫薪酬、薪金、工资等。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②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
③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4配办法;
④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⑤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实施的,保障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上五险中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需要缴纳费用外,其余养老、医疗和失业三种险,都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共同纳。由于各项社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各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的,各地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故劳动合同应根据当地的规定作出约定。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8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当然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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