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北京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中控员工作,赵先生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为证明存在加班情况,赵先生复印和拍照了工作期间部分考勤表和节假日值班表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在赵先生欲带走工作期间的本人值班记录作为维权证据时被公司发现并报警,双方由此发生劳动纠纷。
赵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其偷窃工作资料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公司主张赵先生属于自行离职。赵先生劳动仲裁请求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期间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审理后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赵先生工资差额,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交的考勤表和节假日值班表为复印件或照片,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对其加班费主张不予支持。公司主张赵先生偷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证明赵先生工资发放情况,不存在工资差额,因此公司无需支付赵先生公司差额。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先生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了上诉。赵先生认为加班情况属实,一审法院要求个人提交加班证据原件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自己已经尽其所能提交了复印件和照片可以证明加班的事实。赵先生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23年9 月,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史立文律师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赵先生劳动争议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联系了赵先生,查看了在案的证据材料,一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赵先生代写上诉状,提出一审法院未认定赵先生加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一审提交证据情况,可以证明存在加班。分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理由,针对其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作出答辩准备。
承办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向公司调取或责令公司提供赵先生工作期间值班记录原件和打卡考勤记录原件,用于证明赵先生存在加班的事实。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法庭询问了双方工作时间,赵先生主张工作时间是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上下班需要打卡。公司主张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上下班需要打卡。
二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责令公司提交赵先生的考勤记录,值班记录等证据。公司提交了300余页的证据材料,欲证明公司夜班周六日值班外包给其他人员,考勤汇总与值班记录等。
承办律师在第二次庭审前与赵先生对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逐一分析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大小,准备了相应的质证意见。第二次庭审中,对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提出我方的观点,因公司二审提交的考勤汇总不是原件,不能证明原始的考勤情况,提交的值班记录实际上是巡查记录不是其工作期间的值班记录,因此赵先生对公司二审提交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第二次庭审后,承办律师向二审法院邮寄代理词,详细阐明了我方法律观点以及对于公司二审新证据的书面意见。二审法院开庭后对上诉人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对于调解金额差距较大,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2023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赵先生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全部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上诉人赵先生主张的加班工资差额予以支持,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对加班费金额进行了酌定,支持了赵先生休息日加班工资16000元,驳回了赵先生其他的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告知赵先生二审判决内容, 赵先生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自己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劳动争议加班费请求属于常见的诉讼主张内容,赵先生与公司间因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诉讼了多次,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承办律师对赵先生提交的历次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判决书,二审法院裁定书,本次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逐一整理,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对于本次上诉案件告知赵先生案件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针对有可能支持赵先生上诉请求的加班工资进行了积极的准备,从证据上搜集线索,加班工作情况与赵先生进行确认,二审公司提交新证据后,与赵先生针对新证据进行了有效的庭前准备工作,后续在庭审中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二审法院对赵先生加班费的上诉请求给予了支持。
这个案件提示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况时,注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维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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