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6日晚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某路某号中,被告人赵某正在屋里休息时,听到刚下班回家的赵父在院子里又骂又踢。赵某走到院子看到其盖在蔬菜上遮雨的泡沫板不在蔬菜上面,便认为是被赵父踢掉的,赵某把泡沫板重新盖上,本已走进客厅的赵父又从客厅走到院中将泡沫板一脚踢开,同时嘴里骂着一些脏话“你他XX装什么XX的”。赵某回道“你XX想怎么着,你骂我妈干吗?”赵父说“我就骂你了,怎么了”。二人遂发生争执,赵某先动手打了赵父脸颊,赵父便弯腰从地上捡砖,赵某又踹了赵父胳膊致赵父未能捡起砖,赵父又捡起身后一根粗铁丝并抽打到赵某右臂并与赵某撕扯在一起。赵父因力气比赵某小,遂大喊“大姐、大姐”(赵父的姐姐,与二赵住同院),但无人应声。赵某将赵父拖进客厅,二人摔倒在地,赵某翻身压在赵父身上并用左手掐着赵父的脖子,同时用右肘顶着自己的左手。赵父边挣扎边骂赵某及赵母(已去世),赵某听到后更加生气,更加用力地掐赵父的脖子。过了五六分钟,赵父不动了。赵某将赵父的尸体拖到赵父的卧室,同时打开了电扇用以降温。7月7日早4时许,赵某拿着赵父的银行卡、交通卡、手机出了门。赵某先吃了早点,便漫无目的地不停换乘公交车。在路上,赵某用赵父的微信在家庭群里发了几条信息,说明了自己杀死了父亲的事,并通知赵某的继母回来给赵父办理后事并报警。因赵某此前曾经向其小姑借过钱,便用赵父的手机给小姑充了1800元的电话费。后赵某在公交车上被警察抓获。一审法院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某未上诉,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因本案系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而赵某本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没有辩护律师,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在死刑复核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2024年2月1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李少枢律师作为赵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当天便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预约了阅卷的时间。在阅卷的过程中辩护人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对案情有了了解。此后辩护人又前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赵某,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情况,同时听取了赵某对自己行为的陈述和想法,又并就辩护方案征求了赵某的意见。赵某关于案件过程的陈述基本与案卷中记载的一致,同时赵某向辩护人表示其希望能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表示会依法为赵某进行辩护。
在会见赵某后,辩护人拟定了辩护词。在辩护词中,辩护人提出不必对赵某处以极刑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赵某之所以作出令人震惊的弑父行为,是长期、多种因素共同累积所致。赵某在幼年时家中曾经发生一次激烈的事件,赵某的奶奶与赵某的母亲发生了冲突,赵父在此次冲突中不仅没有进行劝阻调解,反而选择了逃走,此事使赵某在心理上留下了被父亲抛弃的阴影,而母亲成了赵某心理上的唯一依靠与寄托。此后母亲早逝,父亲在母亲去世后迅速再婚且对赵某的亲生母亲大加诋毁谩骂,这使得赵某倍感痛苦。为了摆脱痛苦,赵某甚至自杀过两次。在赵某使用绝食自杀的过程中,赵父不仅没有对赵某表示出任何关心,反而给予冷嘲热讽。绝食失败后,赵某便外出工作并长期在外居住,但因新冠疫情发生,赵某不得已回到家中居住。在赵某回家的两年中,赵父经常对赵某进行言语和行为的挑衅。对赵某而言,童年的经历已经使得赵某对其父在感情上产生了隔离,而赵父对赵某、赵某已去世的母亲的谩骂侮辱更是加深了赵某与赵父的心理矛盾。在案发后,鉴定机构对赵某进行了精神状况的鉴定,结论是赵某具有内向胆小、不善交际、敏感,易于清晰抑郁、缺乏自信、悲观苦恼等性格特征。赵某自杀、远离家庭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极力避免冲突,但不可抗的疫情却将二人禁锢在一起,而赵父对赵某的一再的刺激,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案发后,虽然赵某没有主动投案,但其通过微信将此事告知了亲属并要求家属报警,因此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赵某存在自首情形。另外,该案属于家庭矛盾累积激化而发生,社会危害性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赵某是受到被害人的刺激而一时冲动引发悲剧,不存在预谋犯罪。赵某在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赵某的姑姑等亲属对赵某予以了谅解。综上辩护人建议可以考虑对赵某不处以极刑。
2024年3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家庭矛盾累积激化引发、非预谋犯罪、赵某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核准了对赵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案件点评】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重要单位。家庭因亲属关系而形成,或形成了家属关系。在普遍的观念中,家庭成员的关系较普通人更为亲密,因此家属间的接纳度也较普通人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客观情况却显示也许事实并非如此,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后,家属关系有可能成了解决问题、甚至避免问题的束缚。在非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后,发生矛盾的双方一般在空间上不会被约束在较近的范围内,这样有利于矛盾双方情绪的平复与冷静。但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却很难有一个独立的、可以避免继续增加矛盾的相对独立的空间。此外因为民众对家属关系中存在所谓“主从”的观念,这就导致家庭之间会出现“命令”、“服从”的地位分配,对处于“命令”地位的家庭成员而言也许还好,但对处于“服从”地位的家庭成员而言,该成员在家庭中的境遇完全取决于处于“命令”地位家庭成员的个人品行。如果处于“服从”地位的家庭成员离家,则很有可能会被处于“命令”地位的家庭成员视为“反抗”,如此一来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激化了矛盾。这种情形是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形成的,只能在现代社会的生活变迁中等待逐步的转变,但是从主观上说,可以增加家庭成员人人平等的宣传;在法律上加强对组成家庭成员的各类型人员的保护;结合具体的典型性案例开展普遍的社会教育;引导民众能够意识到精神健康的重要性并给出保护精神健康、治疗精神创伤的方法与途径。建设和谐家庭的工作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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