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害人王某,女,1937年出生,被害人张某(于一审之后即去世),男,1933年出生。王某与张某系配偶。202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付某伙同武某,在北京市某区与王某先后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约定付、武二人向王某出借款项,为此王某将自己的房屋为付、武二人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同时付、武二人诱使王某办理了经公证的全权处理房屋的委托书。后王某逾期未能全部还款,付、武二人利用公证的委托书将王某的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经鉴定该房屋价值358万元。房屋被过户到李某名下后,2014年12月间,付、武二人多次纠集李某、王某某等人实施清房,通过到王某家中辱骂、恐吓王某及砸碎王某家中玻璃等方式强迫王某搬离了房屋。付、武二人于2015年7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后经王某报案,付、武二人于2019年9月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钱款尚未退赔。该案后被公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同时王某与张某作为被害人对付、武二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因其二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58万余元,另外要求二人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约5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付、武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王某财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付、武二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因王某未能提供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证据、无法证实损失数额、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不支持王某和张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以房屋价值为358万元为基础,扣除王某、张某已从付、武二人出获得的借款,最终判决付、武二人向王某、张某退赔人民币257.3万元。
王某和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1、与受援人王某进行沟通接洽。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在提交上诉状后王某申请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王某并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
王某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部分上诉理由是:①一审根据相关的价格认定材料认定我的房屋价值是358万元,但我对一审的这个房屋价值不认可,我认为应当按照房屋交易时的2015年7月29日房屋过户这一时间节点而不是按2015年6月8日被告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这一时间节点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房屋价值实际应当在500万元以上;②付、武二人应当对我的损失予以赔偿。
由于王某年龄大且不具备法律知识,所以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说服力甚至提出了法律之外的要求。而且王某在案件中想当然地提出了大量、各类的法律之外的个人观点、材料、诉求,因此承办律师不仅要向法院做好法律工作,同时也要为王某就其提出的各类想法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2、承办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及案件结果。
王某的上诉理由极其简单,而且其上诉理由实则只是上诉请求。诉讼律师至少有一半工作的对象是材料和卷宗,虽然本案卷宗材料数量多,但承办律师仍然逐一地对卷宗材料进行阅读、摘录,然后进行汇总。接下来承办律师又对一审判决的依据与理由进行仔细的分析,再用汇总的卷宗材料与一审判决书进行比较、研读。通过仔细的工作,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按照逻辑顺序形成了条理化的代理思路并组织了相应的证据。
此后承办律师多次与二审法官就案情进行沟通,提出的主要意见是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本案中王某的实际损失就是因付、武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因此付、武二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②一审在刑事案件中用于认定房屋价格为358万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该结论书仅能用于刑事部分的判决而不能用于民事部分的判决,而且该结论书在对房屋价值认定中存在认定时间、认定方法、认定过程、文书形式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同时该结论书也与房屋当时的客观价值不符。
由于二审法官对本案的高度重视以及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以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案件点评】
本案的两名被害人王某与张某均年至耄耋。在已待天命之时,二人却失去了辛劳一生换来的用以养老送终的房屋,过起了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的不堪生活。张某在一审判决后便去世了,王某只能孤身一人地在请求赔偿的上诉道路上踽踽独行。
王某年事已高,其接连遭遇败诉、丧偶的打击令人同情,承办律师发自内心地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王某抓住二审这一最后的关键机会。而为了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提出诉求,尽管王某不了解法律规定,但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则负有为当事人答疑解惑的职责,而且律师要尽量使当事人知晓在法律的框架内提出诉求、能够遵照法律的规定解决问题、并愿意尊重法律的最终判决。
本案中,二审法官不辞劳苦、尽心尽责地查阅了本案的大量卷宗,在就案情与观点不断与承办律师进行沟通、磋商、交流后,二审法官以实事求是、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了维护王某权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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