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方工入职某公司已将近4年,他与该公司前后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2年。方工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月薪6000元,公司还免费为方工提供了一套两居室的住宅,方工对该公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比较满意。目前,第二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也表示了与方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方工想有个稳定的职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他不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切含义,也不知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具体条件。
【律师支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定的情形下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地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在于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的,只要当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第一是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是法定情形。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地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出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同意。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间断达到 10 年。假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 5 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2 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5 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10 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 10 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是虽然与原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已经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续订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规定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规定,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
本案中,方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3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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