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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实物抵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3-09-01    作者:张振业

    【案例】

    阿丘是一家私营火腿肠厂的工人,他与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厂实行底薪加计件的工资制。由于工厂的产品质量上乘,价格合理,产销两旺,工人的工资收入相应的比较可观。可最近该厂生产的某一批次火腿肠被食品质检部门查出含有“瘦肉精”,已经送到各超市和销售点的产品,被做下架处理,积压的产品都卖不出去,有关部门责令该厂进行整改,工厂一下陷入困境,连工人的工资也发不出去。老板无奈之下,决定用实物抵工资即用本厂生产的火腿肠按出厂价给工人抵工资。老板跟工人解释说:“大家都知道,我厂现在遇到了困难,产品卖不出去,大家的工资也没钱发。其实你们都明白,我厂仅仅有一个批次的产品出了事,其他的产品质量是没问题的。现在,没有别的办法,只好用产品给大家抵工资,你们拿回去,可以自己吃,也可以拿出去卖掉。希望大家与工厂同呼吸,共命运,共度难关。”有的工人领走了火腿肠,但更多的人不愿意要火腿,认为那么多火腿肠,吃又吃不完,卖又卖不掉。阿丘不知道,企业用产品抵工资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律师支招】

    用产品或实物抵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用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

     

    【分析】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据酬。”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因此,在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工资时,只能用人民币支付,而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人民币来支付,当然,也不得以任何外币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以销售不出去的火腿肠来代替工资显然是违法的,虽然企业确有困难,也绝对不允许用实物充抵工资。

     

    【维权提醒】

    一、劳动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

    二、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人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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