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马龙入职某公司已经2年,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马龙在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主要工作是负责销售和市场开拓,月薪6000元。后来,该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内部结构进行调整,从销售部分出一个市场部,专门负责开拓市场,经理另有人选。公司总经理和马龙谈话,意思是销售部一分为二,你的工作量相对减少,原来的工资应相应减少,公司拟将你的工资从6000元降低到4000元。希望你顾全大局,能够理解和配合。总经理还委婉地表示,如果马龙不答应,公司将与他解除劳动合同。马龙心想2年来,我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很多贡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怎么说降薪就降薪,他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支招】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降低劳动者工资,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薪酬。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全过程都应遵循。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9条又进一步重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比如,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领取工资则是劳动者的权利;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义务,安排劳动者劳动、接受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就是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打折扣,不随意变更地做各自该做的事。但全面履行义务,并不等于劳动合同不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的,但有一个大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就不可以变更,只能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称为工资或者薪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权利,是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价值的体现。给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主要义务之一。因此,劳动工资不能轻易变更。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调高劳动者的工资,会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往往不会得到劳动者同意。本案中,用人单位以马龙的工作量减少而降低马龙的工资,必须与马龙协商一致,如马龙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作出决定,擅自降低马龙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工资,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权提醒】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何种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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