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明入职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明的月工资为6000元,支付工资的时间是每月月底。但在实际履行中,李明发现,用人单位并不是按月给工人发工资,而总是往后拖2个月,4月份的工资6月底才发,5月份的工资7月底再发。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干满1个月,从下个月起计发工资。李明是5月15日开始上班的,到6月15日才计发工资,而6月份的工资8 月底才能拿到。李明算了算,自己干三个半月后,才能拿到第1个月的工资,这不是拖欠吗?李明想知道,用人单位这样做,合不合法?可不可以拖欠工人的工资?
【律师支招】
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无故拖欠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加付50% ~100%的赔偿金。
【分析】
工资即劳动者的劳动者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时间。我国一般采用月薪制。
我国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历来非常重视,曾发布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工资问题,并规定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办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工资的约定是明确的,不存在纠纷的前提下,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为了简化程序,使劳动者尽快拿到被克扣或者拖欠的工资,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只要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就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劳动者的工资约定不明确,劳动行政部门不会直接发出限期支付令,仍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确定用人单位应当限期支付的劳动工资数额。
本案中,李明的工资约定是明确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争议。其所在用人单位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无故拖欠工资,李明可以拿着劳动合同,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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