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84406226
  • 劳动者岗位变更后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发布时间:2023-08-21    作者:张振业

    【案例】

    李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规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岗位是销售。半年后因李明的销售业绩好,公司决定提拔他做销售部经理。老总说,现在你的劳动岗位变更了,能否胜任,还需要试用一个阶段,说着,老总拿出一份试用合同,让李明签字。只见上边写着在销售部经理的岗位上试用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80%。李明犹豫了,他不知道劳动岗位变更后,还可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律师支招】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因岗位变更而重新约定试用期

     

    【分析】

    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有变化的。早在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强调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能试用一次。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岗位变化后,还可以试用,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可以试用几次并没有限制性规定。

    现在,《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劳动者不论在同一用人单位变换多少次岗位,也只能有一次试用期,而不可以因岗位的变化重约定试用期。因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劳动部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立法原则,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维权提醒】

    对不同合同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强制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1971号     |     京ICP备2022015303号-1     |     XML地图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