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明大学毕业后,和几个同学参加了一场大型人才招聘会,幸运得很,李明和他的几位同学,全部被某公司录取。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拿着事先打印好的劳动合同,让李明等人签字。
李明翻看了一下合同书,一式两份每份有好几页,几十个条款,李明和他的同学们关心的是工资和试用期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劳动合同留有空白的地方,李明看到这些空白处已按照双方的约定用黑色碳素笔填好了,李明对其他条款并没有细看,就按照张经理的指点,在两份合同最后一页“乙方”栏都签上自己的名字,李明问:“这合同是不是该给我们一份?”张经理说:“你看,公司还没盖章,没盖章的合同不生效,等公司盖完章后会给你们每人一份的。你们就放心的工作吧!”
李明想想也对,就在这家公司开始工作。后来,人力资源部始终没有主动把合同交给每个员工。过了一段时间,李明又想起劳动合同的事,就去问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张经理,我们的劳动合同公司盖章了吗?”张经理说:“公章早盖了。”李明问:“您不是说要给我们每人一份吗?”张经理说:“咱们的劳动合同涉及到公司的商业机密,发到员工手里,容易泄密。按照公司规定,劳动合同公司要统一保管。”拒绝了李明的要求。李明想了想,因为没有认真看劳动合同,也不知道合同是不是真的有商业机密,他不知道人力资源部经理说法有没有道理,合不合法?
【律师支招】
劳动合同文本应交给员工一份,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分析】
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凭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以各种借口扣押应交给员工合同文本,其实就是害怕公司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事件后,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怕“失密”为理由,扣押应交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有一些合理性,实际纯属借口。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不会涉及商业机密,如果劳动合同中确实有商业机密,或者认为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工资等条款的约定,本身就是商业机密的话,完全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约定,限制劳动者对外泄露本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论出于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不得扣押合同文本。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51971号 | 京ICP备2022015303号-1 | XML地图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