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苏珊毕业于某财经学院,学的是会计专业。大学毕业后,通过考试,取得会计资格证。苏珊与一家较大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会计工作。后来苏珊的一位同学创办了一个小公司,找到苏珊,要求苏珊去做会计。她同学表示,事业初创,没必要请一个全日制的会计,兼职即可;另外找会计必须是自己信任的,因此求苏珊帮忙,并答应给苏珊不菲的工资。后来经商量,苏珊答应做兼职,每周一至周五,到原公司正常上班,周六、日到她同学的公司上班。有一次,苏珊原来的公司需要苏珊周六周日加班。苏珊很为难,告诉单位领导,本人在周六周日,另有兼职,不能加班。领导很生气,说你兼职我不反对,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希望你把兼职辞掉,不然我公司将辞退你。苏珊想知道,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遇到冲突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国不属于禁止性行为,但需用人单位同意。
【分析】
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另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兼职作出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表明了两个意思:一是兼职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兼职虽然没有对本职造成影响,但遭到本职所在用人单位的不满,经本职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与兼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不予改正,本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兼职,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通过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强调不能因同时在两家用人单位服务,对其中任何一家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损失,或者虽然对工作并没有影响,但用人单位不满意劳动者的兼职的,劳动者应予以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其是否另有职业应该有所了解。对另有职业并且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慎用,否则有可能会因同一劳动者给另一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苏珊因兼职不能保证原用人单位的加班,造成工作时间上的冲突,被用人单位批评,苏珊应正确处理,否则很可能因此被原用人单位予以辞退,并且得不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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