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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进城务工人员与北京某美容美发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3-03-13    作者:史立文

    【案件背景】

    王某某(化名)是一名外地在京务工人员,2021年4底在北京某美容美发公司(以下简称美容美发公司)工作,担任发型师岗位,月工资10000元,每天早9:00至晚21:00工作,每周只能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也未休息,美发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王某某在职期间,美容美发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因美容美发公司克扣王某某工资,工作日延时间加班,未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工作至2021年10月11日提出离职。王某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美容美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美容美发公司支付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0月11日王某某工资差额5653.07元、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7.93元、支付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0月11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7507.84元,驳回王莫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美容美发公司是终局裁决。王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坚持原仲裁请求。美容美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2022年7月26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美容美发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资差额5653.07元;二、美容美发公司支付王某某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加班工资16 814.46 元,三、美容美发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5000元;四、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对判决不服,要提出上诉,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史立文律师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王某某劳动争议上诉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联系了王某某,预约时间与王某某就案件情况进行了了解,分析了一审判决的理由和上诉后二审有可能会出现的结果,告知了诉讼的风险,承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虽然对王某某加班费进行了部分的支持,但只是支持了王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持不同意见,认为不应当支付,理由是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时已经明确了工作时间是早9:00至晚21:00,月工资中应当包含了延时加班工资,对王某某提出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承办律师分析劳动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后,认为从公平角度考虑,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王某某延时加班工资难以说是错误的判决,但本案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况,劳动仲裁裁决后,美容美发公司并未在裁决书规定的30天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也就是说,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美发公司是认可的,同意仲裁裁决的,裁决的内容对美容美发公司也是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承办人与王某某沟通后,书写了上诉状,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中明确提出了美容美发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并未起诉,视为对劳动仲裁裁决内容认可,裁决判项对美容美发公司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延时加班判项进行更改没有法律依据。

    2022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针对本案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事实,计算基数,一审法院的认定问题,详细的向二审法院进行了举证与说明。在案件开庭后,法庭进行了调解工作,最后因为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内容增加了对王某某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诉讼请求的部分支持,支持了我方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对劳动仲裁裁决延时加班工资进行更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工资中是否包含了延时加班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了用人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后,用人单位并未对劳动仲裁结果提出异议,未提起诉讼。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法院认为不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但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延时加班工资,在用人单位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对劳动仲裁结果是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更改还是确认用人单位未起诉的裁决内容,这也成为了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

    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美发公司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终局裁决,未对该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此该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对美容美发公司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审理王某某提起的诉讼后,便不能主动更改美容美发公司未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内容,作出不利于王某某的判决内容,一审法院更改用人单位未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后,等于变相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起诉期限经过后重新获得起诉的权利,从形式上看可能是公平的,但是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的判决内容进行了重新认定与确认,承办律师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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